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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VS姓名权
2019-08-11 阅读量 640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的冲突也不例外。当二者发生矛盾时,首先要做到冷静,其次是理清整个事件的脉络以及己方的优势和劣势,这样才能有后续的应对策略。诉讼只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之一,解决纠纷本身才是目的,而如何避免纠纷产生则是需要每个人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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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哔哩哔哩视频网上的一位用户收到了一封律师函,大致意思是这位用户的用户名已经被注册成了商标,他不可以再使用,如果再使用便是侵害商标权。这位用户的粉丝量很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其知名度不算低。现今社会上知名公众人物的姓名被他人抢注成为商标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虽然姓名从定义上看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但随着市场发展以及媒体渠道的多样化,一些人的姓名被附加上商业价值,该姓名也就具有了名人效应。当姓名附加上的商业价值达到一定的高度,也就容易出现“傍名人”现象。几年前 “乔丹”商标案便是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当然这件案子有些特殊情况,之后有机会笔者会详细说说这个案子。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如果姓名权和商标权发生了冲突,而系争商标还在异议期(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或者无效期(商标注册后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时间限制),那就可以用姓名权去提请异议系争商标或者无效系争商标。既然这样,是否任何人都可以用姓名权去申请异议或者无效商标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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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的作用之一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而这个差异在不同的姓名权人之间的指向性会不同,一般公众人物尤其是一些明星的姓名的指向性会强于一般公众。所以商标是否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应当以相关公众是否容易将系争商标在其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指向姓名权人或者与姓名权人建立对应联系为前提,这既包括了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也包括了虽然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在文字构成上有所不同,但反映了他人的主要姓名特征,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根据上述的前提条件来看,相关公众认知中的姓名的指向性其实是来自于姓名权人的社会知名度。比如说有个人叫张三,他只是个普通公众,算不得公众人物,某天他发现有件商标和他的名字一模一样,即便他去异议或者无效,成功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又比如有个人叫李四,他很有名,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某天他发现有件商标和他的名字一样,李四异议或者无效成功的可能性就很大。知名度越高,消费者或者说相关公众在看到某一个商标时联想到某姓名的可能性就越高,就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会该姓名权人和这一商标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这一商标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就是来源于该姓名权人,很容易使两者造成混淆误认。

 

现今社会上明星效应的效果是不容忽视的,追星族购买某一商品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件商品是自己偶像推荐或者代言的,而自己做老板发展副业的公众人物也是数不胜数,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就看中这一点,利用明星或者公众人物姓名未申请商标的漏洞而抢先注册,同时有些企业甚至会直接给这些公众人物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不能再使用其姓名,否则就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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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律师函时姓名权人要做的不是慌张,而是先去调查一下发函人,同时去查看发函人所说的那件商标的具体情况,如果能够异议或者无效的可以尽快启动流程,并且准备对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然笔者前文说的维权方法也是限定在了异议期或者无效期内,如果说超过了这个期限再去维权,那维权的难度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会高很多,甚至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会降低。笔者开篇提到的 “乔丹”商标案中如果乔丹先生能够在五年的无效期内对乔丹体育主张姓名权的话,那这个案子的结果可能就是另外的一番天地了。为了更好地降低维权成本,知名人物可以主动积极的尽早防备,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的是在先申请原则,尽早申请也是尽量避免被他人侵犯姓名权的一个有效方式。

 

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商标权和姓名权之间的冲突也不例外。当二者发生矛盾时,首先要做到冷静,其次是理清整个事件的脉络以及己方的优势和劣势,这样才能有后续的应对策略。诉讼只是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之一,解决纠纷本身才是目的,而如何避免纠纷产生则是需要每个人考虑的。人身权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但人身权有哪些?与人身权相关联的权利有哪些?该如何积极主动地保护这些相关权利?……这些都是权利人需要仔细思考和探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