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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上市,不能回避的7800万元商标侵权诉讼
2019-08-03 阅读量 848

 日前,小米正式向港交所递交了IPO招股书,这家被估值700-1000亿美元的公司,不遗余力地用了近600页的篇幅,对其进行了全景展示。同时,也用了40余页对其风险因素进行了诠释。在这40余页中,小米列举了3起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一是2014年爱立信在印度诉小米专利侵权;二是2018年酷派在深圳诉小米专利侵权;三是2017年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联安)在杭州诉小米商标侵权。

 

爱立信在印度诉小米专利侵权一案,小编暂不知最新进展。不过在小米向港交所递交IPO招股书后不久,酷派便发布公告称,其目前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小米停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即请求法院裁定小米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红米Note 4X、小米6、小米Max2、小米Note3和小米5X型号手机产品。

 

小米涉及的专利纠纷已经在走法律程序,那么其作为被告之一的商标侵权纠纷又有何最新进展呢?


庞大的“米”家族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暂且不表小米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先来聊聊其同杭州联安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有读者可能会问了,小编为何偏偏揪住小米的商标纠纷“说事”,其实这不是小编刻意回避小米的专利侵权纠纷,而是小米的商标布局做的太好了,所以只能暂以其商标纠纷说起。

 

小米是一个注重商标保护的公司,在成功注册“小米”商标后,其相继将小米的一干兄弟姐妹也笼络门下。大米、黑米、紫米、绿米、红米、兰米、青米、粟米、虾米、非米、纯米、万米、米粒、米线、米粉、美米、爆米花……笼络了众多亲戚后,开始组建“家庭”,于是在米家概念提出后,小米还注册了包括咱家、我们家、我家、咱们家等商标。更厉害的是,雷军曾说过,“站在风口上,猪也能飞起来”,出于对这句话的保护,小米特意申请了“风猪”商标……这商标意识不由得为之叹服。

 

也正是这一家族名称“米家”,招致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未曾料到遇到商标侵权纠纷

 

 

2017年,杭州联安认为因使用与自身“MIKA米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米家”商标,而将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科技)、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京东叁佰陆拾度)、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京东惠景)、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京东尚信)、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下称上海圆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联安认为,六被告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犯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并连带赔偿780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小米于2016年3月29日,在北京发布全新的生态链品牌,“MIJIA”,中文名为"米家"。“米家”既是小米的生态链品牌,同时也是其智能硬件管理平台App的名称。

 

小米在包括第9类软件、第32类啤酒、第43类住宿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米家”字样的商标。

 

但是,最早注册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上的带有“米家”字样的商标的申请人却是杭州联安。


杭州联安于2011年10月申请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声音报警器”等商品上。该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了撤销申请,目前中国商标网显示“评审应诉”,商标局商评委均维持了该商标的注册。

 

杭州联安诉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未经许可,在摄像机、行车记录仪、对讲机、报警器等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的“MIKA米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米家”商标,并通过被告小米科技开设的线上小米商城、小米官方旗舰店及大陆地区线下小米之家专卖店等渠道销售上述商品,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在其开设的京东网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分别由被告京东惠景、京东尚信、上海圆迈开具相应商品的销售发票,上述被告应就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在这一商标侵权案审理之中,杭州联安再出一招。3月份,杭州联安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行为保全,请求责令六被申请人自本行为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至本案生效裁判作出之日止停止侵犯申请人第10054096号“MIKA米家”商标专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京东网(www.jd.com)、小米商城(www.mi.com)、天猫网上的小米官方旗舰店(xiaomi.tmall.com)等线上渠道及小米之家等线下渠道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包括米家小白摄像机、米家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米家智能摄像机1080P、米家行车记录仪、米家对讲机、米家全景相机、米家多功能网关、米家无线开关、米家门窗传感器、米家烟雾报警器、米家天然气报警器等商品)。

 

 

被告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小米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既不属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也不属于侵权行为地,本案应由小米所在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告北京叁佰陆拾度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也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本案中被告小米通讯、小米科技、京东叁佰陆拾度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故案件管辖确定在北京市更为适宜。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杭州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京东惠景未经许可在京东网上销售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京东惠景提出了具体诉讼请求,提交了初步证据。因被告京东本院惠景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标的额为7800万元的商标侵权诉讼,相对于估值千亿美元的小米而言,或许是九牛一毛,但是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小米使用“米家”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待法律认定。关于该事件后续报道,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