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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王”商标被驳回!五粮液注册了近3000件商标,为啥搞不定这个?
2018-12-23 阅读量 646

 茅台和五粮液,可以说是中国酒业的“双子星”,两者分别是酱香型和浓香型白酒的代表。天下三千年,五粮成玉液,五粮液在中国浓香型酒中独树一帜,是中国最著名的白酒之一。

 

2018年5月19日,2018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与创新论坛在成都举行,“2018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100强”正式发布。五粮液以1040亿元的品牌价值进入该榜单,位居第25位。

 

 

 

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佼佼者,五粮液非常重视商标品牌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截止目前,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五粮液集团)共申请注册了2735件商标,包含“五粮液”、“雅知味”、“藏秘康佑”、“两湖春”、“仙林酒业 FANTASY FOREST”、“兴隆”等商标,涵括多个类别。其中,“五粮液”不仅是地理标志,还是驰名商标。

 

为了防止傍名牌,五粮液集团还注册了“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千粮液”、“二粮液”、“二粮春”、“十粮春”、“五粮液酒圣”、“五粮液安乐泉”、“五粮液奋进塔”、“五粮液诚信碑”、“五粮液芝麻开花节节高”、“五粮液参天大树”等商标。

 

然而,商标并不是想注册就能注册成功的,比如说第25098769号33类“酒王”商标,五粮液集团为此操碎了心,可仍旧没有注册成功。

 

“酒王”商标屡被驳回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五粮液集团于2017年06月30日申请注册第25098769号“酒王”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鸡尾酒; 含水果酒精饮料; 白酒; 果酒(含酒精);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汽酒; 烧酒; 葡萄酒; 蒸馏饮料; 苹果酒等第33类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五粮液集团不服商标局的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近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酒王”中的“王”字具有“同类中居首位的、最强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予注册。

 

该商标先是被商标局驳回,现在又被商评委驳回,如果五粮液集团坚持注册的话,只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途径了。

 

无独有偶,茅台集团在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时也屡屡受阻,最终放弃“国酒茅台”商标。

 

茅台放弃“国酒茅台”

 

国家商标局官网显示,茅台集团共申请了9件“国酒茅台”商标,均为第33类。

 

2001年9月,茅台集团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未被核准。

 

2006年、2007年茅台集团又多次提交过“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均未被核准。

 

2010年6月9日,贵州茅台再次在第33类商品上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初步核准。但是,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郎酒、沱牌舍得等多家名酒企业,在3个月公告期内纷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关于“国酒”商标异议书。

 

2015年,修订后的《广告法》出现了不利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的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国酒”恰好隐含了“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定义。

 

2016年12月26日,商标局下发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8年5月25日,商标委再度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8年7月,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茅台集团还将五粮液、郎酒、汾酒、舍得酒业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2018年8月13日,茅台集团在官网宣布,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

 

2018年9月29日,茅台的微信公众号“国酒茅台”悄然更名为“贵州茅台”。

 

商标注册,的确没有百分之百成功,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志,企业若是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红十字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是将商品的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查,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注册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