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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海底捞珍” 一字之差引发的商标诉讼
2018-09-25 阅读量 3390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近日,海底捞宣布上市了!

 

但在不久前,海底捞还因商标遭侵权和与他人对铺公堂。事情是怎样的呢?

 

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海底捞珍”是位于我市海陵区济川东路一家餐饮店的字号,设立于2013年,工商登记业主为孙某。

 

“海底捞”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曾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8月,四川海底捞公司以“海底捞珍”餐饮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并判决“海底捞珍”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泰州中院,合议庭通过庭审,依法调查了本案事实,审查了证据,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评议,一致认为被上诉人海底捞公司持有的“海底捞”商标在先使用,且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控侵权标识“海底捞珍”在后登记为企业名称,与被上诉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相比较,二者的文字组合、文字含义基本相同,且均为从左至右的书写格式。无论从整体比较还是从主要部分比较,“海底捞珍”和“海底捞”在汉字内容、含义、组合结构等要素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上诉人孙某对“海底捞珍”未能规范、合理使用其字号名称,突出使用“海底捞”字样,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所涉“海底捞” 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搭名牌便车行为的及时纠正,也是对于我市餐饮业者有力的警醒和教育。